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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开放

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日期:2019年01月25日 访问次数:

一、文化站除农忙时节外应当全天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节假日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二、文化站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三、文化站向公众免费开放的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多功能厅、展览(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网络服务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图书室、娱乐活动室等。

四、文化站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已出租的应限期收回。因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公益性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文化站免费开放项目包括:书报刊借阅、市政法制科普展览讲座、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化信息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指导村文化室和农民自办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 

六、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单向性文化活动(含演艺、比赛、展览、游艺等)不少于4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培训、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6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6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举办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定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各不少于2次。

    七、文化站根据群众文化事业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和地域文化特色,不断丰富文化服务内容,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文化站应当形成不少于2个以上服务品牌。 

八、文化站为保障基本服务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寄包、办证等项目应当实行全部免费。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站免费开放的工作指导,保障所管辖文化站免费开放的经费投入,确保面向公众基本文化服务顺利实行。

十、中央和省对乡文化站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中央、省专项资金为由,消减文化站现行正常的业务和活动经费。                 

    十一、对中央和省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实行“县管乡用”的办法,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代管者应当根据乡文化站工作安排和业务开展情况全额补助到位。乡文化站免费开放专项补助资金中应安排不少于40%的资金用于群众读书看报和流动图书服务。 

十二、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站捐赠资金、设施设备。文化站应当保证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全部用于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十三、文化站应当根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设置规范、醒目的公示牌,公示公共设施颁布图、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种类服务信息。公示内容要定期更换,使用文字和标识需符合规范。 

十四、文化站应当根据免费开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场地使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图书借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消防措施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安全有序。

十五、入内享受服务和开展活动需实名登记,要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借阅证等),配合管理员的登记工作。成人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办理图书借阅证,未成年人需凭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办理图书借阅证。

十六、读者要自觉遵守各功能室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室内的整洁和安静,勿乱扔垃圾果皮,勿高声喧哗追逐打闹;爱护公共设施及物品,若有损坏,按物品价值的2-5倍赔偿。 

    十七、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室内,室内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到室外。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管理员取得联系,协助排除安全隐患;如发生紧急情况,要服从管理员指挥,有序快速撤离。  

十八、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请主动配合管理员工作;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管理员报告。       

十九、文化站工作人员和文化服务人员应当逐步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二十、文化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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